市级公仆劳动模范待遇包括什么?
凡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其享受适当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属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月补助150元,省级劳模每月补助100元,市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500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劳模每年补助800元;乡镇劳模的补助金由所在乡镇财政核发;县属企事业单位劳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核发;单位已关闭、破产的,由该单位主管单位核发;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总工会核发。
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 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评上全国劳动模范有什么待遇?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从2008年开始,南宁市全面提高劳模津贴,其中退休全国劳模津贴已增至每月500元;2009年10月起,苏州市某区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和医疗补贴金额合计已增至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