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事业单位可以收回之前所发奖金么?
这个领导,前几年担任本市某个片区的***办副主任,后面又调去了另一个片区继续搞***,可以说一直奋战在***一线。
***这个工作不好做,各种的矛盾***,还有一些***,经常需要等***户下班后去他们家里做工作。为了让***干部更有积极性,之前本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做***工作是可以根据成绩发放奖励的,所以这几年的***工作做下来,这个领导也领了好几万元。
但是,后面省里下来巡察的时候,说***发放的这部分奖励不符合规定,要求必须收回。作为一个在体制内已经有了一官半职的领导,总不能为了这几万元背个处分,只能乖乖地把钱给退了。
结果就是***的活辛辛苦苦做了,但是奖励一分钱钱也没有拿到,认识的人都说这个领导太冤了。
但是体制内就是这样,不符合规定的钱就得退,除非是那些已经离职的编外人员,单位都没法联系上,那就没办法了。
而还有一些单位,领导明知违规,依然给单位所有人发放奖金补贴,这种钱就更得退了,而且相关领导还会受到党政纪的处分。
至于题主所说的医院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甚至还要收回之前发放的奖金,这种做法听起来医院方面是存在问题的,不过具体还要看订立的合同是怎样的。
如果医院确实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那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我是职场问答达人流雷电,用简单的回答让您了解机关单位和国企的各种知识!
完全可以收回。
如果单位发放的奖金不合理或违规发放被纪检部门查到要求整改,发给个人的奖金无论数额多少,不论任何时间,在收回时都要按期退回,这是纪律没有商量的余地。
我认为,奖金是不可以随便收回的,除非是违规滥发或超标准发放!否则,发放到员工手上的奖金,是绝不可以随意处置甚止变相收回的。
必须清楚,奖金作为对基本工资的补充,是对客观存在超额劳动的报酬。在员工提供了有效超额劳动后,在不能隨便变动员工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所相应获取一定数量的报酬,这符合“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
应该明白,员工在单位的联合劳动中,所提供有效超额劳动的数量差别,是员工所获奖金数量差别的本质体现。因此,离开了对员工在定额劳动基础上,所提供有效超额劳动,以及对这种超额劳动的准确计量和严格考核,那奖金的发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奖金发放所具有的那种价值激励和心理导向效能,就必然失衡与弱化。
在内部奖励制度存在不完备,考核流于形式的情况下,把奖金的使用面无限扩大,或将其原本功能人为加以扩张,造成奖金附加条件过滥与名目繁多,从而把奖金所固有的灵活、准确反映超额劳动的既定性质,变成了***有份的“万金油”,于是出现竞相搭车,盲目攀比,这让奖金在使用范围与发挥激励功能上,必然背离其奖励超额劳动的初衷与本意。
总而言之,坚持奖金与有效超额劳动相联系原则,建立以促进生产经营高质量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根本宗旨的,以科学评价有效超额劳动及其差别为基本特征的单位内部奖励制度,势在必行。与此同时,也要严格奖金使用管理与审计监督,对违犯政策规定的要坚决纠正查处,从而为正确实施奖励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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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0月之前辞职的公务员有没有辞退费?
19***年10月之前辞职的公务员没有辞退费。当时的国家政策规定,公务员离职时只能获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没有额外的辞退费用。
这也是与现在公务员离职制度的不同之处,现在的公务员在离职时可以根据自身工龄和职务等级获得一定的辞退费用。因此,如果是19***年10月之前辞职的公务员,是不会获得辞退费用的。
公务员辞职后一个月未批准怎么办?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公务员法》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