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体检第十一条怎么确定?
答:事业单位的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所以,受聘者如有以上症状,原则上不予录用。
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三条?
公务员期间标准的第三条是: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L,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择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优人员从事体检工作,逐渐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期间结论做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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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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