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与外国人交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情节严重,应给予什么处分?
将按这样的党纪国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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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根据第五款,严重者,给予开除。
中国籍的外国人可以当官吗?
当然可以。我国奉行单一国籍的标准,所以说具有我国国籍的就不是外国人了。外国人取得我国公民身份之后,就变成了真正的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自然就包括考取公务员成为公职人员这一系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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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的外国人可以当官吗?
当然可以。我国奉行单一国籍的标准,所以说具有我国国籍的就不是外国人了。外国人取得我国公民身份之后,就变成了真正的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自然就包括考取公务员成为公职人员这一系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