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条 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奖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生参与精神文明创建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学院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校在册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在册临时工)。
第四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确定标准全额发放、临时工减半。
第五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能认真贯彻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决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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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模范执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
3、能踊跃参与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
4、能按时完成学院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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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